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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中心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3]16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对本市中心城市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市东至三里桥,南至五一大桥,西至二环西路、陵阳路(含港湖花园和港湖二期),北至外环北路(含市陌西区)、白鱼潭路(含白鱼潭、潜庄小区)、学士路范围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原则和注册登记制度。

  二、《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1月12日由《湖州日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中心城市犬类管理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办公室自12月1日起受理养犬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巡查。《规定》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和已开办的犬类销售点、诊疗所,犬主和开办者应在2004年1月12日前按《规定》要求,完成对犬只的注册登记和对犬类销售点、诊疗所的规范。

  四、市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规定》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文明养犬和犬类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犬类管理日常巡查,无牌犬或狂犬的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处理等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对违章养犬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市政府犬类管理办公室2504167,市城管局96500。

  六、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犬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11月12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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