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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宁波等四城市为省级园林城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要求,宁波、绍兴、嘉兴以及富阳四城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并通过了省级园林城市考评。经研究,决定命名宁波、绍兴、嘉兴、富阳四城市为浙江省省级园林城市。 
  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是建设生态省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绿色浙江”的重要内容。希望宁波等四城市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其他城市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营造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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