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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9]2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实行举报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结合苏州国税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市国税局和各市国税局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与稽查局合署办公。并由稽查局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涉税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区征收分局及各市征收分局应在各自的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举报中心要对外挂牌办公,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举报案件;
  4、审核督办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5、上报、通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6、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7、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四、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
  (1)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抗税的行为;
  (2)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
  (3)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
  (4)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5)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五、举报中心(下称举报管理部门)对本级税务机关收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实行集中扎口管理;税务机关领导及本机关各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送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各征收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在管辖范围内的可直接予以查处,但应列入《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上报,在管辖范围外的也应及时送交报案上级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应报请本级稽查局领导批准后,接批准意见直接要求查处或转办处理。

  六、经初查凡属重大税务案件的举报,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并附举报材料及时送税务机关主管领导阅示,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举报管理部门报告。如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批准后,应填写移送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在办理移送手续后一并移送。

  七、下级举报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有下列案情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管理部门: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3、跨本管辖范围的重大税务案件;
  4、其他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八、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因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牵涉本级税务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的,本级举报管理部门难以处理,可报请上级举报管理部门处理。

  九、上级举报管理部门对下级举报管理部门报送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不全面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下级举报管理部门补充或重新稽查并要求依法处理。

  十、对于重复举报且已处理过的举报案件,应交有管辖权的举报管理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于复查。

  十一、具体规定
  1、受理
  (1)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转告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均应受理。如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并予保密。
  (2)受理电话或口头举报应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并将举报的税务违法情况以《群众举报案件记录》专用纸写成笔录。笔录应包含记录日期、举报形式、举报内容等情况,如系实名举报,还应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并由受理人员签名。对来访举报的,应由二名以上同志负责受理并按规定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不愿签名的除外)。
  (3)对受理范围以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批办、登记
  两级稽查局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交办举报材料或本局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帐,填写《举报案件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转稽查所查处。如需转出查处的,经办人员应填写《案件查处交办单》连同举报材料一起转出。各征收分局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二天内登记举报案件台帐填写《举报案件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分局领导签批意见后转稽查所查处。
  3、检查、上报
   (1)稽查所接到批办的举报案件,应由所长签批意见,安排稽查人员在三天内实施检查,并按正常检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检查。
  (2)凡实名举报,在检查过程中线索中断,办案人员应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查处情况,请其提供新的线索。
  (3)查结后,稽查人员应在《拟办单(回执)》上填写查处情况,由所长签批结案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在拟办单及回执上分别签批意见,回执交举报管理部门销案,拟办单随卷归档。
  (4)需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办案人员应按规定于6O日内,填写《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连同处理、处罚决定书交举报管理部门上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稽查办案人员应填写《工作联系单》,写明原因,经分局领导签批意见后随卷归档,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O日,同时应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
  (5)需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的,稽查办案人员应填写《案件查处情况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报举报管理部门告知举报入、一份随卷归档。简要告知对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6)各举报管理部门应按季报送《群众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协调、保护、奖励
  (1)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制定联系和合作制度,使税务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确保每件案件的落实。
  (2)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把举报情况向外泄漏;不准把举报人或举报材料泄漏给被查对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对实名或匿名但能确定真实身份并愿领奖的举报人所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处理后,视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情况,举报情节深度、真实程度以及配合情况,依照《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予以物质、精神奖励。

  十二、税务举报案件材料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要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配备保险柜,并按特大、重大、一般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可用微机进行管理。

  十三、对举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问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致命举报情况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延误举报工作的;
  4、徇私舞弊向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谋求好处的;
  5、其他违反举报管理工作规定的不法行为。

  十四、为了维护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税务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税务举报中心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故意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举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辩明事非,做好说服工作,并及时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经同意后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制度自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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