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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9 生效日期: 2003-03-29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3]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建的城市桥梁、广场和道路日益增多。为了使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挖掘开发利用地名资源,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按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在遵循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丰富地名内容,体现城市特色,从地名管理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实施这项工作。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是将地名冠名权作为资产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给特定的企业(单位),以企业(单位)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字号或建筑物名称命名地名,并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一种地名命名形式。
  二、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范围为:新建的城市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以下统称桥梁);城市广场;城市非主干道路、住宅小区道路。目前,宜先在城市桥梁、广场中有选择地推行地名冠名权的有偿使用。待条件成熟后,也可对非主干道、住宅小区道路名称冠名权进行有偿使用。具有历史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桥梁、广场和道路不实行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
  三、购买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单位)须经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二)用企业(单位)名称、产品(商标)名称或建筑物名称作城市桥梁、广场和道路地名冠名的应符合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三)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好,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年限。城市桥梁、广场原则上为20-30年,其具体使用年限根据城市桥梁、广场功能和规模、有偿冠名名称和有偿使用经费额度等情况确定。非主干道、小区道路的冠名权有偿使用年限为永久使用,直至因道路拆改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撤销为止。
  五、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出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标两种形式。(一)拍卖形式。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桥梁、广场的有偿冠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拍卖行实施;(二)招标形式。对城区范围外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获得桥梁、广场及道路冠名权的企业(单位)合并、法人变更或被兼并,不得拍卖、改变或转让冠名名称。
  七、有偿冠名的冠名(命名)权和冠名名称管理权属市政府,城区桥梁、广场及道路冠名期满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按程序对冠名名称予以注销或再次进行有偿冠名。
  八、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使用。(一)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九、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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