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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2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于2000年和2002年分别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轮改革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改革要求,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加快“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
  从东莞市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市委“一城三创五争先”工作思路,本轮改革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二是与搞好机构改革工作结合;三是与改进机关作风结合;四是与加快“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结合;五是与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结合。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模式,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执政能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工作
  本轮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工作,按照省审改办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进行。
  1、关于事项保留的基本标准。
  (1)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对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
  (3)对省政府第三轮审改颁布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4)对在市政府第65号令和市政府[2004]1号文中列出,但不属省政府第三轮审改颁布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分别处理,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明确由市级政府审批的,予以保留。
  2、关于事项取消的基本标准。
  (1)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设定的,又不属于地方权限可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2)对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保留,但没有明确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机关,或实施主体为国家有关机关并无明确委托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审核事项),原则上不予确认。
  (3)对省政府第三轮审改颁布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4)对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委托或下放镇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分局的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原则上取消镇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分局的审批主体资格,改由镇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分局收件,市直部门审批。
  3、关于其他类型事项的处理方式。
  (1)对涉及资金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税收优惠、外事管理、人事管理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按一般业务管理。
  (2)对粤府(2003)30号文中下放、转移的事项,按上述第一、第二的标准重新清理。对由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事项中,法律法规没有授权转移的事项,先收归行政机关管理;对下放、转移事项中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和效能的原则予以重新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对目前暂无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按省政府设定的过渡期为一年。
  (3)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今年7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该“决定”中没有明确的,根据7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中“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的规定,对照有关的国务院现行规定进行清理。
  (4)关于终审权在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的审核事项,如果法律法规明确需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省、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或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由省、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但实际工作中又需要进行审核工作的,为保证工作的平稳开展,一律按“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的方式处理。
  4、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的工作要求。
  (1)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标准再次审核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核结果及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由本单位“一把手”签字确认后报市审改办。
  (2)对保留、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积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3)对取消的事项,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备案等手段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按要求需制定后续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4)对转为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过错处罚的办法,保证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二) 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工作
  1、公开审批事项。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各单位对每个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和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九公开”的公示制度,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政府和各单位的网站上公告,采用在单位窗口办公场所的公开栏、电子触摸屏以及便民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
  2、规范审批程序。各单位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时限及相关人员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对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转出与送达、变更与延期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完善监督检查。所有审批事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订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运作制度,要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和审批回避制度,建立依法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情况核查制度、产品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制度、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落实责任及过错追究。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内容和程序违法、违反监督义务、相对人违法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各单位要相应建立行政责任及过错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认真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加快“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
  按照省审改办和省信息厅联合制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部署,各镇区、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加快“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以政府业务信息化和公共服务网络化创新我市发展环境。
  1、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和需求,建立与部门职能相协调的并联网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种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平台。具有网上并联审批、信息发布、资料查询、咨询服务、数据统计、过程监督、流转跟踪、数据分析等功能,提供快捷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和各类信息查询,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2、积极推进和完善网上并联审批的服务模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需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应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把联审的业务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把联审的部门整合为同一网络成员,并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采取由直接受理部门一家受理、网上转告相关部门、各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仍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的“一站式”电子化审批流程,以跨部门的“一站式”电子化公共服务,有效地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东奔西跑找部门、办事难、效率低”的热点问题。
  3、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创新镇区、部门“一站式”行政服务方式。努力实现由物理形式的“一楼式”窗口集中办公向虚拟形式的“一站式”电子化办公转变,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申报、办证、年检、查询等多项网上业务。但是,对于实施“一站式”电子化服务条件尚不成熟的或不宜在网上进行的审批事项,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窗口式”集中办文制度,并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实现“一站式”电子化服务方式,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4、加强领导协调,统筹规划实施。“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涉及政府层级事权划分、业务流程优化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协调,制定总体规划,统一“一站式”电子政务标准规范,统筹、分类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建设,防止各自为政。各单位要自觉地打破部门与行业壁垒,协调条条块块,实现跨部门的整合和共享,建立统一、开放、安全的政务应用系统和网络平台。
  (四) 创新管理方式,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我省人大正在进行行业协会条例的立法工作,对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通过规范管理和规范执业,使之真正能够承担行政机关转移的部分社会职能。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行业自律管理事务交还给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承担。相关部门要积极依法做好相应调整和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移交的工作;目前暂无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要按照省政府设定的一年过渡期内,依法做好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组建工作,并规范管理。
  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要依法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规范执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努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措施
  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高,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从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本轮改革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协调,稳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充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行政办事中心15楼),从有关单位抽调素质高、业务好的人员组成相关工作小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抽调人员的工作。
  办公室设两个工作小组:(1)方案会审组,负责对各单位审改方案审查,包括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的审核,并把审查、审核意见和各类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市审改领导小组审议意见综合形成全市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会审人员由市府办、法制局、机编办、监察局派同志组成,实行联审会议制度。(2)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市改革情况的调研和综合,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协调,包括与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与“一站式”电子政务的跨部门审批业务的协调工作。工作人员由发展计划局、物价局、经贸局、市信息中心派同志组成。
  市审改办要制定第三轮审改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对全市审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区、市属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改革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工作小组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抓好各项改革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统一思想认识
  各镇区、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推进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加强执政能力和创新发展模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制度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性。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四个增强”:一要增强全局观念,摒弃小团体利益和本位主义;二要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按照进一步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要求,搞好行政审批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三要增强创新观念,努力创新发展模式、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四要增强服务观念,通过改革,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
  (三)搞好沟通协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单位的事,也不是一个部门能独力完成的,而是与国家立法情况和上级政府的改革紧密相关,与兄弟单位工作职责密切关联。因此,各部门要主动向上级单位汇报情况,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认真落实和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兄弟单位间的沟通协商和协调,为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市审改办要加强与各镇区、市属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协调关系;各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市审改办的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搞好改革。
  (四)务必真抓实干
  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前两轮改革基础上的推进和深化,在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对改革的要求更高。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决不能采取应付的态度,走过场;不能单纯地追求审批项目数量的多少,而是要切实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对那些涉及部门利益、跨部门的审批或服务项目,要实实在在地进行改革,打破部门壁垒,消除信息孤岛,真抓实干,不要搞形式主义。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五个结合”,确保稳妥而卓有成效地完成本轮改革。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使本轮改革做到改革一项、规范一项、落实一项,务求实效。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市法制局、市机编办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违规审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各单位在改革进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与市审改办联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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