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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决定对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报核期限进行适当调整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7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深圳海关
发布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7号
为进一步提高联网监管报核工作效率,深圳海关决定对联网监管企业 电子帐册 报核期限进行适当调整,将联网企业 电子账册 报核期限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
??联网企业开通电子帐册运作后三个月内应办结纸质手册核销工作,将余料结转到电子帐册,并在第四个月内按海关规定的报文格式(即《深圳海关联网企业报核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电子账册 首次报核。主管海关在办理企业首次报核时应全面核查企业库存。此后,原则上每六个月办理一次报核手续,即每次报核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电子账册报核时间应尽量与企业盘库时间相结合,并保证每年至少一次与企业的盘库结算时间同步。
??本公告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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