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5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采取“两回头一整治”,即“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新方案,责任落实
到人,工作要有硬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深化整治的核心和重点是整治隐患和同比减少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进一步消除各类场所、厂矿、路段、运输工具、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双基”工作进一步加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及具体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3]7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10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坚持搞好“五结合”,把好“四道关”,即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法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事故查处、加强作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好市场准入关、审批发证关、产业政策关、检查验收关。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肖天任为组长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0个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煤矿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森林防火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旅游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由市规建局牵头负责;民航、铁路、管道运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各牵头单位要由正职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责任与产权归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负责,企业自查自纠,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10项专项整治。各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现实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化,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
牵头部门的工作联系,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深化老“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1危险化学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全方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规范培训、发证、检查及执法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整治,从本质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整治验收关,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经过评价合格后,有关部门才能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交通运输。全力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淘汰的规定,尽快提升客运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可靠性。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源头管理,加大路面监控力度,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摩托车不带头盔及非法载客的整治活动。
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委托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协管农村交通安全等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路子,切实抓好乡村道路安全。道路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改变道路安全设施滞后于路建设的状况。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等规定。严把车辆检测关、注册关、驾驶员考试关、教练员的进入关。运用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手段,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
水上交通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渔船、自用船的水运安全工作,特别注重客渡船驾驶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全责任的教育强化工作,从严查处冒雾、超封渡水位、超载航行,以及脱岗、串岗、酒后驾驶等违章、违规行为。落实重点渡口、客运码头的分级监控措施。完成长江河段小码头建设和船舶动力提升改造工作。强化汛期水运监控。
3煤矿。严格煤矿生产市场准入标准,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开展煤矿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坚决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煤矿专项整治后,要逐矿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才能验收,对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关闭,所有煤矿企业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4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处置半成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有关县区、乡镇要明确专人驻厂监控,驻厂人员一定要到位,要负起责任,不准新进原材料,确保5月份全行业安全、平稳退出生产领域。同时,在全行业退出后,要研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村、社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无证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大型集会、群众活动的安全监控,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二)强化新“五项”整治措施
1森林防火。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完善林区单位负责制、国有林区护林责任制、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执行基层林区的《乡规民约》、《森林防火公约》。加强重点林区乡镇长的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重点区域重点防范,重点时期重点防范,坚持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和进入林区许可证制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充分发挥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森林消防中的行政执法作用,加大巡护密度,加强森林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体系,严格安全隐患整治,不断充实和改善各种监控和救火设备设施,提高扑火战斗能力。
2非煤矿山。一是严格标准,深化整治,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川安委(2002)25号)要求,确保整治质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矿山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委(2002)37号)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非煤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做到合格一家发放一家。三是继续抓好非煤矿山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原则上2003年所有矿山企业的矿长、管理人员、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四是严肃查处非煤矿山事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五是强化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尾矿坝、排土场和危险化学品库以及有地表塌陷的矿
山,市、县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登记建档。对危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尾矿坝和排土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投入资金,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库和采场崩落塌陷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旅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以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和设备安全为整治重点。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督促各旅行社制定符合安全规范的团队旅游计划,租赁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专业客运公司车辆,并由法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不得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运输公司或个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4建筑施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严把资质的审查发证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制度,严禁超级别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工人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发放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到文明施工。针对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工程、土方、边坡、围墙垮塌等施工重点,进行专项整治。各建设监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航空、铁路、管道运输。民航部门要认真按照《航空法》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地面安全保障的各项工作,降低事故征候,确保飞行安全。铁路运输安全要切实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货物装载安全的专项整治,杜绝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管道运输安全要重点针对天然气长输管道隐患进行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配合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治事故隐患。城市天然气管网由建设行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按照市政府去年确定的整治方案进行整治,确保运行安全。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4月上旬开始,利用6个月时间,进行集中整治。10月底基本结束,11月份进行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回头看,回头查”阶段。从4月上旬至4月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深化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为集中再整治阶段。从5月初至10月底,各县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深化整治方案,切实加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阶段为再自查、再检查、再督查(检查验收)阶段。从11月初开始,开展再自查、再检查、再督查(检查验收)工作,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经营,对于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治,逾期不改及复查仍不合格者,责令停产停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件。
检查验收标准有全国或全省统一标准的,执行其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或省、市的整治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四、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本地区10项整治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
(二)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新闻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安全整治,搞好宣传舆论工作,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抓住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作系列报道。
(三)依法监管,严肃查处
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六不准”,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责任。
(四)狠抓基层,务求实效
在前一阶段工作上,继续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引向深入,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企业、村社、社区、街道、人头,落实到车主、船主、矿主和业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查出的各种隐患,要责任到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治,务求实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整治工作,及时掌握整治的进展情况,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和推广好经验,做到一阶段一小结,整治结束有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奖惩兑现。整治工作情况于2003年11月底前书面送市安办,由市安办汇总后报省安办。
附件:泸州市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泸州市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肖天任 市长
副组长 梁伟华 副市长
何元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李克清 市安监局局长
杨正律 市公安局局长
何淑兰 市交通局局长
朱家德 市经贸委主任
王一平 市文化局局长
袁晓东 市工商局局长
张崇友 泸州质监局局长
袁华滨 市教育局局长
侯本立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罗太银 市林业局局长
李恭德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
程勋洋 泸州民航局局长
庞云友 泸州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宗新 蜀南气矿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伟辉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