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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和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为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和销售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危险化学品(例如成品油、工业气体、化工原料、化学试剂、油漆涂料、农药等),但不含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爆炸品)的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已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2003年度工商年检等业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三、持有原《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2月底前必须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新证手续。2004年1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年检及有关业务。

  四、新设立或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五、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工商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延安路484号市政府综合楼3号楼四楼,查询电话:85811465。
  特此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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