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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30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增购发票预缴增值税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式两份)后直接在征收前台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二)征收人员根据《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退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购票簿、本月所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核实《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本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及本次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通过查询CTAIS系统确认企业预缴税款足额入库后办理企业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企业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二、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要求,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通过该明细科目核算取得尚未进行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报送明细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统称扣税凭证)进项税额。
  三、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准予抵扣,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实施“先比对,后扣税”,市局拟开发系统统一导出全市稽核系统比对结果,同时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调整“一窗式”比对规则。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稽核结果导出。在月底前,各区、分局按照《通知》第三条流程,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
  (二)进项税额审核。《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和合计数为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和合计数。
  1.企业当期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核实企业当期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加注“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进项已核实”(经办人签名,盖科室章),同时将《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提供给企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5、7、8、9、10、23、24、25、28、30、31、32、33栏按照《通知》第五条要求填写。
  (四)“一窗式”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暂不纳入“全市通”范围。
  1.“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录入申报数据时,“本期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运输发票金额、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28、30、31栏数据,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为32、33合计数。
  2.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抄税,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申报受理”窗口暂扣企业税控IC卡,不保存申报数据,将企业申报资料转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09.30.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三、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系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接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文件。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二)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三)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四)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累、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二)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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