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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等4厅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3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资源节约活动,省经贸委、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联合制订了《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省经贸委,联系电话:020-83135838
  省建设厅,联系电话:020-83133554
  省水利厅,联系电话:020-81815362-2266
  省质监局,联系电话:020-84437442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广东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开展我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127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5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0号)和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224号)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全社会资源节约意识、推动资源节约活动深入发展为目的,以资源节约活动进度、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普查以及节能节电、建筑节能、节水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为重点,深入基层、认真调研、理清矛盾,全面推进资源节约活动,从而加快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步伐,解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0号、粤府办[2004]55号、粤府办[2004]80号情况,重点是组建资源节约活动领导机构及制定工作方案进展情况。
  (三)年用能5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标煤的省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用能1万吨以上标煤的国家重点用能单位、高耗电企业和行政机关节能管理情况。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节能工作责任制、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节能奖惩情况及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等情况。
  2.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执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
  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的9种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执行电耗最高限额标准情况;用电负荷在500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单位的电平衡测试情况以及节约用电措施落实情况。
  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贯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有“节能篇(章)”及其评估情况;贯彻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情况。重点检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家用电动洗衣机、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等9个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能效标准情况;市场抽查用能产品的能耗(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针对严寒、寒冷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部分夏热冬暖地区重点检查;
  1.贯彻民用建筑(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
  2.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图纸审查、竣工验收过程中贯彻建筑节能要求的措施。
  3.2001-2003年度重点开发项目(县城、地级市5万平方米,省会及直辖市10万平方米)建设全过程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包括立项、可研、报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七)用水大户取水和节水情况。主要检查日取水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重点检查纺织、食品、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2.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许可年审、取水计量安装及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收及计量收费落实情况。
  3.节水机构及节水管理情况。检查节水管理机构成立及管理成效等情况。
  4.取、用水计划、取水定额、水价制度执行情况。
  5.节水技术和设施及节水器具推广情况。检查节水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落实情况;《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灌溉设备、冷却塔、洗衣机、卫生间便器系统和水嘴、水龙头五大类产品;节水型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6.海水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再利用(中水回用)情况。
  7.抽查重点高耗水企业的用水、节水情况。统计日取水1万立方米及以上规模的企业总数及行业分布,并提供企业清单。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检查由省资源节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负责组织与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省经贸委:负责专项检查的牵头、组织与协调;督促、指导开展节能、节电检查工作,汇总节能、节电检查资料(附表1、2、3、9、10)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负责起草全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省建设厅:督促、指导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协助开展城市节水检查工作,汇总全省建筑节能检查资料(附表7、8)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开展节水检查工作,汇总全省节水检查资料(附表5、6)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
  省质监局:督促、指导开展节能、节电、建筑节能、节水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汇总全省节能标准检查资料(附表4)并拟写检查结果分析报告。
  各地级市可参照省的形式,由当地资源节约活动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牵头组织经贸、建设、水利和质监等部门组成自查检查组,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保证检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省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机关和系统内部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时间安排在2004年9月,各地级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对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自查,并在9月底完成自查总结报告和按要求填写相应检查表格。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包括省督促检查和国家监督抽查,时间安排在10-11月。省经贸委、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组成四个专项检查组,对全省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各市积极配合,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和相应检查表格。省有关单位的自查总结在10月底前送省经贸委。省检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将组成国家监督抽查组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市要做好相应准备,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和有关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工作将委托具有节能、节水监督检查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级市在自查和督促检查中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一定要做到客观调查、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告。同时,各市应至少推荐两个节能、节水先进企业(节能、节水各1个),在上报的材料中重点反映企业节能、节水的先进性,以及采取节能、节水措施后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各市提交的材料(包括自查总结报告、检查表格及企业资料)均采用A4纸格式,并附电子文档(报告及资料采用WORD文档,表格采用EXCEL文档)。
  (三)检查组一定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检查,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听取群众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并如实报告。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省督促检查过程将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有关技术监测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全程参与,促使检查的深入开展,扩大资源节约活动的影响,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

附件:资源节约检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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