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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快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川天退[200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199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程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已完成退耕还林任务813.4万亩,使400多万农户从中受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存在退耕还林林(草)权证发证工作严重滞后等问题,为加快颁发林(草)权属证书的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退耕还林工程要切实把握好“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落实“林权是核心”就是要及时向退耕还林户颁发林(草)权属证书,这项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坚持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的重要手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退耕还林林(草)权证,是退耕还林农户享受国家退耕还林各项政策的法律凭证,是农户拥有该退耕还林地林(草)地使用权、林木(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文书,是有关林(草)权权利人采伐利用、转让、继承林木的法律依据。及时向退耕还林农户颁发林(草)权属证书对于明确退耕农户的权利义务,稳定林(草)权关系,保证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项固退耕还林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会议、墙报、标语、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发放林(草)权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关于退耕还林地颁发林(草)权证问题,国家和省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再次明确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林(草)权属颁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此,各级政府都要把发放林(草)权证工作作为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内容,尽快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林(草)权证发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克服畏难情绪,在安排退耕还林工作时一并对发证工作进行部署。不能把林(草)权发证工作看作是哪一个业务部门的事,更不能视为一项可干可不干的“软”任务。
  省天然林保护与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把发放林(草)权证工作作为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与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挂钩,对不能按期完成发证任务的,采取适当调减下一年度退耕还林任务等方式进行综合调控。各地要把发放林(草)权证工作写进退耕还林的目标责任书中,责任层层落实到政府和林业(畜牧)部门主要领导头上,实行目标考核。明确政府领导是颁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林业(畜牧)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实行分时、分片包干的办法,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
  当前,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工作很不平衡,部分县(市、区)1999年的退耕还林地还未发放林(草)权证。各地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退耕一块、还林一块、验收一块、发证一块”的要求,对已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发放林(草)权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强力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明确发放林(草)权证的机构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证工作负总责,全面部署,及时启动发证工作,并审核发放林(草)权证书;乡(镇)政府要把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纳入议事日程,详细安排具体发证工作,指导、组织村社填写、核对、公示有关基础数据;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培训、建档等工作。二是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发放林(草)权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才能完成;工作中针对政策、技术、经费、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间协调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逐一研究解决,不能因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影响发证工作。三是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制订出具体的本地发证任务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间表,把任务分解到乡镇和村社,随时掌握发证情况。各地要制定限期完成退耕还林(草)发证时间表,完成省里下达的“今年底前完成2002年退耕还林地发证任务,6月30日前完成1999年至2001年退耕还林发证任务”的目标。

  四、保证质量,加快发证
  颁发林(草)权证的具体工作涉及到现场勘察、登记造册、现场核实、公示权证、录入校对、打印证书、发放证书等环节。为保证发证质量,对从事发放林(草)权证的人员要加强培训,使发证工作统一、规范。各地要因地制宜,在退耕还林规划调查设计中把与林权证发放有关的外业基础材料一并纳入收集内容;在退耕还林公示中,增加发证所需内容;对前一阶段的退耕还林还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合同、小班卡片、检查验收等资料,并积极探索发证各个环节的有效做法,提高发证效率。要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在保证国家规定的发证质量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发证进度,对发证工作量大的县(市、区),可将微机建档与填发证适当分离。要按《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在发放林(草)权属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业(畜牧)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林(草)权属证书档案,规范有关管理制度。

  五、加强检查,严格收费
  要加强对发放林(草)权属证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把发证情况纳入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的内容,发证工作必须跟上退耕还林的进度。各地要及时上报发证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的规定,每本林权证收取工本费5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严肃处理。对发证工作直接涉及的开会动员、印制表格、培训人员、现地勘验等必要的开支,各地应予保证,以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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