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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法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费改税工作即将实施。由于一些人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片面理解,严重地影响了我省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公路规费”)的征收。为了维护正常的公路规费征收秩序,确保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需要,现就当前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修改后的《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公路规费仍按照现行办法征收,不是滥收费。本省和外省调驻我省的汽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向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和运政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规费。对费改税前漏缴、欠缴的公路规费,改革后要如数追缴,同时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罚。对车主预缴部分,在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办法实施后予以退还。 
  二、各级交通征稽、运政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费改税的认识,忠于职守。要理直气壮地继续抓紧抓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按照《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的规定,清理欠费,依法打击偷、逃、抗缴公路规费的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运政机构及其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为征费稽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省内各级新闻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全面、正确地宣传报道“费改税”,支持公路规费的征收。 
  五、各级公安、农机、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征稽和运政机构做好公路规费征稽工作。对涉及公路规费清缴的案件,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受理、审查和执行。凡协助征稽运政机构收回拖欠、偷逃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征稽运政机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六、拒绝、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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