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取缔“免费”接送送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东交[2004]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通告》(东府[2004]182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实施办法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59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整治的范围
  直接或间接发生各种费用结算,具有相对客运经营行为特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行于商场、学校、幼儿园、住宅区、酒店等场所间接送乘客的大、中、小型客车(单位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自用车除外)。包括如下类型的车辆:
  (一)商场自有或租用的,用于接送顾客到商场购物的客车;
  (二)酒店自有或租用的,用于接送顾客到酒店消费的客车;
  (三)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的,用于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客车;
  (四)住宅小区(含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自有或租用的,用于接送住户或购、看楼顾客的客车;
  (五)村(居)委会租用的,用于接送本村学生上学、放学或本村村(居)民出行的客车。
  (六)其它具有上述定义特征的客车。

  二、处理的办法
  (一)从10月10日起,所有商场、酒店和所有非粤S牌的“免费”接送车一律予以取缔,不得从事运营,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四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实收费且要求保留营运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区和村(居)委会的接送车,纳入各镇(区)公交发展规划,由镇内公共汽车统筹经营(城市核心区由城巴统筹)。各镇(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研究商讨开通专线、调整公交线路的可行性或合作方案。需转为营运车辆的“免费”接送车,填报《“免费”接送车转营运车辆申报表》,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缴纳各种税费,纳入并按公共汽车营运规范进行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检测、车辆技术参数要达到一级车标准、尾气排放要达到欧II标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驾驶员要经过职业培训等等)。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继续以各种形式向乘客收费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四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实是本单位使用且不收费的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的接送车,填报《单位自用客车登记表》,报当地交通分局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单位自用车辆必须为本单位自有车辆。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用于接送学生的自用车,须符合教育、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如发现或被举报证实单位自用车有收费行为,则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四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单位自用车辆车身内外一律不准张贴和挂放“免费”接送车的标志。否则,由公安交警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从2004年9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
  时间安排:9月15日至9月30日。主要工作是:各镇区组织召开使用“免费”接送车的商场、酒店、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派发有关表格,传达、解释此次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内容,要求其遵照执行。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造社会舆论,做到人人皆知,个个遵守,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行动打基础。
  (二)登记核准阶段
  时间安排:9月25日至10月15日。主要工作是:填报《东莞市“免费”接送车登记情况表》,对所有“免费”接送车进行登记,摸清所有车辆的数量、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分类,按要求分别对待、处理。办理单位自用车和转为公共汽车等车辆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
  (三)查处打击阶段
  时间安排: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各镇区组织交通、交警、工商、文教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免费”接送车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巩固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12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各镇区整治小组继续加强对辖区“免费”接送车的检查监督,继续使用严查严处的手段和政策,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免费”接送车运营行为;市整治小组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镇区的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在巩固整治效果的基础上,各镇区、各单位认真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免费”接送车是市场经济竞争下的新产物,具有发展快、数量多、涉及面广等特点。由于其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管理和规范,长期处于失控失管的状态,偷漏国家税费,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这些车辆未按时进行综合技术性能检测,安全性能低,违法超载情况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因此,各镇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此次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危害性,要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作为实现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目标,作为改进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置于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组织领导工作;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镇区及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处理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镇(区)按市的统一布置,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所属区的整治取缔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责任
  此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大群众生活出行等问题,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统筹、周密、综合考虑到有关市民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社区的作用,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使广大市民能理解、支持、配合,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强化教育
  各镇区要加强宣传力度,对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工作,进行多渠道、多层面、多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基层社区宣传栏的作用,提高整个社会对“免费”接送车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使广大市民能真正认识、理解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自觉遵章守法,共同维护我市的交通秩序。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镇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整治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群众矛盾和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关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防止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遇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