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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全面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行于我市各商场、酒店、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场所间接送乘客的大、中、小型客车(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自用车除外)一律纳入整治范围。

  二、从2004年10月10日起,禁止在车辆车身内外张贴和挂放“免费”接送车的标牌。所有商场、酒店和非“粤S车”牌的“免费”接送车一律予以取缔,停止经营,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四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单位,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到当地交通分局办理登记手续,由镇(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东莞市整治取缔“免费”接送车的实施办法》分类处理。
特此通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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