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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生活治病困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 2003-01-21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提高了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去年1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办、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的帮助扶持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贫工作力度。扶贫工作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立足长远,综合扶持。要摸清农村特困户和贫困户的状况,重新确定新的、反映我市整体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特困户和贫困户标准。对有劳动能力的,要通过包护扶贫、培训技能、提供种畜、种苗、帮助外出打工等多渠道全方位帮扶措施,使其逐步摆脱贫困,劳动致富。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贫困户,要通过低保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扩大农村低保面,今年农村低保对象由3.3万元扩面达到4万人,低保补差水平也要提高,由人均150元提高到200元。
  三、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问题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2]96号)规定执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市和区(市)县各承担一半,对财政困难的区县适当给予补助;对其他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重点优抚对象仍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四、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落实五保政策,保证税费改革后的五保供给标准不降低。供给标准低于税费改革前的区县要重新测算,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提高供给标准,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五保医疗统筹,既要保证五保对象患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又要保证五保对象平时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对农村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落实政策后生计仍有困难的群众和优抚对象,要采取临时救济、临时补助的措施给予帮助。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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