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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全省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个省加油站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市为单位编制。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指导各设区市经贸、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地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加油站布局,完善加油站的设计施1和运营标准规范。要在征求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意见的某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各设区市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5号)规定经省经贸委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并负责申报,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全资或控股建设。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各市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18号文件要求,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质检、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加油站,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机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建设以及两公司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7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鉴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据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监、经贸部门负责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 
  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内各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由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和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经营,其它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十炼油违法活动。 
  (五)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非法设立的加油站供油,仓储企业不得经营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业务。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成品油批发企业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对违反联营合同、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要解除联营合同,并征得省经贸委意见后报国家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成品油批发企业年审和批准证书的变更工作;对因情况变化不具备国家经贸委等邪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条件的、无实质性经营的、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经营经整改不合格的,以及无故不按期年检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吊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六)严格规范加油站经营范围、经营地点调整。 
  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由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对手续齐全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或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加油站所在地设区币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当地石油公司的意见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搬迁建设的加油站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及经营规模。 
  (七)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 
  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要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加油站连锁经营,加快配送中心建设。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导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两公司的连锁经营体系,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省经贸委要会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各设区市经贸委要会问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九)加强加油站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有计划地组织加油站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质量、税务、消防等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办发[2001]72号和陕政办发[2001]125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要给予表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三)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主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省政府。 
 
 
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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