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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 1994-04-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在我省投资的企业日益增多,为我省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去年底,全国发生两起外商投资企业特
  大火灾事故,劳动部已通报全国,并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贯彻该《通知》精神,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地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精神,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在我省的所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和本省的安全生产法规,尊重企业职工的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不顾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作为在企业发生。

  二、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运、经营场所,当地劳动部门要组织公安、外经、环保、工商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凡是将仓库、宿舍、生产车间混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物,必须责成企业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又不积极整改的,当地政府应令其停业整顿。今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又不服从劳动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的企业发生生产性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同时,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为防止将职业危害严重、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设施的项目引入我省,对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作业场所在投产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组织公安、外经、环保、工商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开业。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和消防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监察的力度。各级公安部门应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消防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研究措施,连同国务院有关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于四月底前,将这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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