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 1994-03-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资产评估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新兴事业,是公证性的社会服务行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施行细则》办事,切实加强资产评估工作。

  二、要按照规定的评估范围抓好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凡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境外投资、组建企业集团、产权登记中资产的划拨转让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情形,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上述有关业务事项审批时,要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不得审批。

  三、要严格股份制改组中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拟改组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资产未经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按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授权部门不予办理股份制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

  四、要认真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企业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向外商出售资产,必须对中方投入的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并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中方投资作价的基础。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单方面以现金增资或扩股时
  要先对合资企业的原资产进行评估,重新确定投资各方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企事业单位以实物资产到境外投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境前需进行资产评估。

  五、要把国有土地、房产的评估纳入统一管理。从事土地、房产评估的专业机构必须取得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估立项;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之中,一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六、要认真抓好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全省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纳入全省统一管理轨道,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由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参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依法界定产权、合理确定资产价值量,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七、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工作。各地资产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省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跨省、跨地区组建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评估立项、验证确认评估结果。各地拟申请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无论其资产多少,都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评估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八、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管理。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省资产评估的管理机关。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和资产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所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未按规定取得资产评体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擅自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确认,所发生的经济行为一律无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抓好内部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评估质量。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既要积极支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管理工作,又要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