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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4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是负责全区外商投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事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开放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
  (二)对全区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交办的重大外商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处理,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五)定期组织和协调公安、监察等中心领导成员单位听取重大投诉问题的汇报,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决定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审议需提交上级领导机关决策或解决的重大问题或事项。
  (六)加强全区投诉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区投诉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协调工作。
  (七)编印外商投诉方面的信息资料,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受理、办理投诉事项的情况。
  (八)向外商及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涉外经济法规咨询服务。
  (九)负责全区外商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秘书、人事、劳资、职能、机要保密、档案、文印、财务、安全保卫工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公安、监察等中心领导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各业务处做好全区外商投诉机构和受诉单位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二)诉案一处
  负责调查、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涉及财产安全、企业利益保障以及合营双方经济纠纷等方面的经济类诉案。
  (三)诉案二处
  负责调查、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对社会环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非经济类诉案。
  (四)督查处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外商投诉事项,负责转办、督查;向本级受诉单位或下级投诉机构转(交)办外商投诉事项;指导、检查、督办本级受诉单位或下一级投诉机构承办诉案;对因顶着不办或推诿拖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诉案当事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初步建议;负责提供涉外经济法规咨询服务;负责全区外商投诉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办理编印、发布外商投诉工作信息的有关事项;起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诉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教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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