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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5 生效日期: 1993-11-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和公安部、农牧渔业部〖87〗公(交管)字82号文件规定,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群众,又保障交通安全、道路畅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除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县城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运输联社和非农业个体户专营运输的拖拉机外,其余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其有关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局负责,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委托内容是:
  (一)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初检、临检、年检)和驾驶员的审验;
  (二)对驾驶员的考核,包括初考、增考(限于拖拉机类)复考、桩考和路考等。
  (三)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及其驾驶证(包括学习证、实习证),办理拖拉机及驾驶员在省内的异动等。

  二、农用拖拉机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年度申报计划与所缴预购定金编制制作计划,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定点制作,再以工本价(经省物价部门核准)价拨给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统一下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和对驾驶员考试,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检验、考试合格,方可核发牌证。农机部门核发证照时,应在证照上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并塑封。

  三、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所需要的业务资料和表格,由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按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凡委托给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和驾驶员的档案资料,由公安机关一并移交给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管理。在职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农机部门负责管理。

  四、农机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规费,所用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制。农机部门每年所收规费扣除牌、证、表格工本费后,按4:6的比例分配,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得40%,农机监理部门得60%。上述规费由省农机监理部门每半年与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算一次,年终结清,其付款方式由农机监理部门开户银行划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在道路外发生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农机安全监理机关依照公安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定期互相通报情况,协商对策,以减少农用拖拉机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委托管理移交工作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结束。公安和农机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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