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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 2002-04-0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2]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加油站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市财办会同市规划局要按照国办发〔2002〕18号文件的规定,组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东公司、中石油山东公司),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并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我市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中石化山东公司、中石油山东公司要制定本企业的3-5年期间加油站发展规划,经市财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和公路建设逐步进行调整,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我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10号)的规定执行。为统一全市加油站整体设计标准,加强加油站建筑式样的规范管理,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加油站实行统一的建筑设计和运营标准,建筑设计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加油站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划,私自变更全市统一的设计样板和运营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驻青企业要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根据国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从现在起,由市财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是各类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和国道、省道及群众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对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经市财办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其中符合我市加油站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市财办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经市财办核准后,各区(市)政府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按照成品油集中批发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加油站、加油点及从事成品油配送的零售公司只能从取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不得从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或小炼油厂进油。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以及从非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小炼油厂进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市财办报经国家经贸委取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市财办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继续实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年度审验制度。 
  (四)加强监管,明确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市财办牵头组织全市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异地迁建的审查,制定加油站统一式样和运营标准,并会同市规划局开展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市规划局按加油站规划要求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油品等行为。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质量、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办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驻青企业负责本系统内及重组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青岛海关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按期予以关闭。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驻青企业要积极推进加油站经营方式的创新,发挥在资金、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抓紧发展加油站的连锁经营,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加大营销配送力度,逐步实现社会加油站的集中配送。要做好信息化工作,市财办会同税务、工商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的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推行加油站的分类管理,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进行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安排 
  我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月,为动员发动阶段。各区(市)和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措施,搞好宣传发动。各区(市)对本辖区加油站状况进行摸底排查。 
  (二)第二阶段,5月至7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市)根据整治目标和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对全市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整顿,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存在问题的加油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加油站,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坚决予以关闭。 
  (三)第三阶段,8月,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治工作目标,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市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健全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要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办牵头和组织,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驻青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市财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市)、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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