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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继续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相对落后的状况,使其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7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在“八五”计划期间,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可形成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并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优先扶持。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给民族地区。省民宗委要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国家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发展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金融部门,在确定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信贷规模、贷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对中央财政在“八五”期间新增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省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配套资金的比例幅度。新增的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由省民宗委同省有关部门确定资金投向,并切
  实管好用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和争取经济发达地区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凡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应下放给地方经营管理;不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照顾民族地区的利益,税收和统配产品的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地区企业招工,在保证企业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招收少数民族人员。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继续发挥并发展原来对口支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发较发达的市、县要在转让技术、培训交流人才、支持资金、物资和经济联合等方面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这项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省科委、省人事厅、省民宗委、省扶贫开发办省经协办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共同抓好协调落实工作。

  四、民族地区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允许民族地区直接到边境开设贸易窗口。对民族地区的外汇收入,按规定应上交省里的部分不再上交,留给民族地区自用。对民族地区个别县(市)用汇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对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省有关部门应在
  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争取在“八五”期间最迟到“九五”期间的前两年,使民族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省直有关部门要到民族地区建立联系点,每年都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办一两件实事。省直各单位的扶贫资金、物资要尽可能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省财政部门已安排三百万元(一九九一年二百万元,一九九二年一百万元),一九九三年再安排一百万元给民族地区周转使用。省人民银行、农行、工商行每年给民族地区安排的低息贷款指标,在资金的分配、调拨和使用上要突出
  重点,讲求效益。

  六、民族自治地方要注重科技进步。“八五”期间在科技普及推广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方面要有新的进展。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将负责定期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担任科技副县(市)长。省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搞好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有科技推广站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各种农民技术协作团体。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在科研经费和项目的安排上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七、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办好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八五”期间,对国家拨给我省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省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逐年有所增加。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要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对民族地区的一些边远高寒山区乡(镇)的中心小学和定点的民族中、小学,要逐步将其办成寄宿制和半寄宿制学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要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除按地区给予的照顾分以外,再给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十分的照顾,对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民族院校要办好预科班,并要扩大省属大专院校直接从预科班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人数。
  各级各类学校应进行民族平等、团结的教育,特别是民族学校以及民族班,要开设民族常识课和民族政策课程。凡是办有西藏班的地、市,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加强。省教委要具体做好组织工作。要扩大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重点高中的人数,努力办好职业教育,以便为当地培养更多更好的实用技术人才。

  八、要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努力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和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做到乡有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加强村一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文化阵地。
  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民族院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体育学校要增设民族传统体育课程。要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为了推动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民族地区一般每两年、省每四年举办一次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要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要努力搞好舆论宣传和技术服务,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要大力培养、选拨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注意选拨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妇女干部,使民族地区干部配备的数量逐步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人员指标,可自行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并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民族地区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所需的“农转非”指标,由有关部门在上级下达的“农转非”计划中优先解决。

  十、要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继续深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之间要加强团结,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努力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以上通知,望结合实际作出规划,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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