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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快速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 1999-09-22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52号

  为了改善长春市交通状况,市政府决定建设快速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轻轨)环线一期工程,现将有关拆迁事宜通告如下: 
  一、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的地上物、地下设施及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 
  1、线路:自火车站站前广场起,沿辽宁路至西道口,辽宁路以北50米之内;北起西道口,沿长沈铁路,南至宽平桥,长沈铁路以东30米之内。 
  2、辽宁路车场:长沈铁路以东,桂花街以西,北安路以南,西安大路以北;长沈铁路以东,辽宁路以西,芙蓉路以南,北安路以北。 
  3、站房: 西安桥站:西安桥南起,向南至110米处;长沈铁路以东,安达街以西。 朝阳桥站:朝阳桥南起,向南至110米处;长沈铁路以东,安达街以西。 西解放立交桥站:吉洋建设大楼北起,向北至100米处;长沈铁路以东,立交桥以西。 电影城站:湖西路北起,向北至100米处;长沈铁路以东,开运街以西。 
  三、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四、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物如有出租、抵押等问题,有关当事双方必须在工程期限内自行解决完毕。 
  五、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市规划局下达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拆除有合法证照建筑物,由市建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七、轻轨环线一期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支持轻轨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拆除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公用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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