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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确保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实施,维护我市燃气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供气、用气的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储存、运输、充装、经营、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和《漳州市燃气管理补充规定》。

  二、严禁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资格证书》、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省贸易厅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储备站、供应站(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三、鉴于我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运能力已过剩,为避免重复建设,今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储配站。已投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由市燃气协会、新城燃气有限公司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予以优化组合,原则上各县(市、区)只保留一个储配站。工业用气必须与民用气严格分开,工业用气企业的钢瓶充装线禁止充装民用液化石油气。

  四、未具备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由市燃气整顿办公室统一规划,原有的站(点)一律重新办理审核报批手续,凭市建委、劳动、消防部门和财委核发的许可证申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和重量实行统一标准,市场零售价格由市物委按国家标准统一核定。

  六、试行储配站流量计管理制度。各液化气储配站应在液化气液相主管上装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流量计。

  七、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未检的钢瓶,严禁外地废旧钢瓶流入本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回收所有过期未检钢瓶。储配站和供应站(点)发现不合格钢瓶,必须立即予以报废。液化气充装后,必须由储配站统一封口,并打上“新城燃气”标志。

  八、禁止外地糟车进入我市承接民用储配站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禁止外地充装的瓶装液化气流入本市。

  九、液化石油气供气实行规范化服务。糟车驾驶员、押运员、储配站安全员、经营点工作人员和送气工均要接受业务培训,持证、挂牌上岗;送气的车辆应有统一标志,送气工应统一着装;除农村外一律实行免费送气。

  十、本通告由市安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章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依法保护,并给予奖励;对泄露举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举报电话:2024424、2966036。

  十一、本通告公布之后仍继续进行违章经营的,将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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