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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海峡国际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427号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海人报(1999)42号)收悉。鉴于福建省海峡国际学校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工商管理、计算机及英语强化等职业培训,成本费用较大,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同意福建省海峡国际学校收费立项的通知》(闽财综(1999)1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海峡国际学校向参加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培训费标准为:高中毕业的学员每生8000元/人.年,大专以上的学员6000元/人.年。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从199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学校可根据实际办学情况适当下浮,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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