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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19 生效日期: 1992-09-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通知》(鄂政发【1992】4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湖北经济上新台阶的决定》(鄂发【1992】10号)精神,现就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业保险基金的救济对象,除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湖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鄂政发【1986】111号)所规定的待业职工外,下列待业职工也可享受待业救济待遇:(一)经省政府或授权的市政府及国务院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和停产的企业职工;(二)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企业除名、开除的职工;(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被优化组合掉后经过两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又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四)本人不愿在厂里待业,并在限期内又联系不到接受单位而被辞退的职工。上述人员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职工。待业职工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国营企业职工总数的1%以内。自行离职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初次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职工;被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的人员等,均不享受待业救济。

  二、享受待业保险的范围扩大以后,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三、待业职工在按规定享受待业救济期间,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暂定按每人每月五十五至七十五元的幅度掌握,其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今后,随着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调整。
  待业职工在按规定享受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每人每月五元发放,如因病住院,经本人申请,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病情一次性补助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

  四、待业救济期满,非待业职工本身原因未能再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救济期限,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在他们已落实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在扣除已领取的部分后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对年龄大、女性等竞争能力较差的待业职工,视同就业特困人员对待,按就业特困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接纳安置待业职工的企业,可将待业职工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在扣除已领取的部分后一次性拨给企业,作为待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工资补偿;对一次性接纳安置待业职工十人以上的企业,可从生产自救费中借给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对承担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企业和单位,可拨给适当的培训补助费。

  六、各专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按照鄂劳就管【1991】018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实行见单付款,并及时转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每延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后留利中列支)。

  七、严重亏损、发放工资有困难、一时不能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的企业,可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待企业补发工资时补缴。

  八、省、地、市、州、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作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待业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以充分发挥待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中央、省属在汉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含大专院校),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统筹征集管理。在其他地、市、州、县(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筹征集管理。其中:跨地区的二汽、江汉油田、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铁十一局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管理。

  十、各级政府要把待业职工安置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按照“企业、系统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多渠道进行安置。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来搞好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帮助待业职工尽快就业。要在大力推动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同时,有计划有选择地建立一批生产自救基地吸收安置待业职工。企业从社会上招收工人,应把待业职工纳入选择的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安置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企业,应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十一、全省城镇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三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有关全民职工待业保险政策执行。

  十二、凡本通知未涉及到的职工待业保险事宜,均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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