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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2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出全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区直部门,各地、市、县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承办自治区和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乡选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十一)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
  (十二)加强对区直机关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同地、市、县(区)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保卫、财务、基建、国有资产、信访、信息、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内部刊物出版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协调委直属单位与机关联系。
  (二)财经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引进外资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三)政法处
  研究有关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与民族事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宣传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自治县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办理自治区逢1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事宜,组织自治县逢10周年庆祝活动,指导民族乡逢10周年庆祝活动;办理国务院和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关事宜,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地、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行民族识别和管理民族成份工作;办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务,开展少数民族对外联系与交流活动。
  (四)文教处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调查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的问题,配合拟订有关发展规划,报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发掘整理传统民族体育项目,承办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的宣传和活动,开展区内外、国内外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族出版、民族音像、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加强对委属民族中专的管理,指导办好地、市民族中专、民族干校,加强与各类民族院校(民族班)的联系。
  (五)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各级民委干部的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4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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