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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9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
  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对本材生产、木竹加工综合利用、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的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
  (五)下放的职能
  1.将编制在自治区,人事、财务关系在地市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木材检查站和梧州水陆木材检查站下放给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2.将林地征、占用的实地勘测、定级、评估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3.将拟订全区林业资源调查和规划标准、规程及制度的工作,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4.将林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交给林业事业单位承担。
  5.对林木花卉的管理交给林业花卉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林业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提出林业行政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管理自治区直属材场;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区森林分类经营;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荒山、荒水、荒地、荒滩)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红树林、木本药材、热带林作物以及野生动物等)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及其他林产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全区森林纠纷调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五)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
  (七)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
  (八)指导全区林业公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九)组织、协调林业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及成果管理;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林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承办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会议、信息、档案、信访、督查、调研、保卫、机要、保密、接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承办本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编制林业行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营林处
  组织实施全区造林营林、封山育林、林木种苗等发展计划;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草拟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薪炭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生态公益林(含红树林)的培育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
  (四)林政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草拟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和参与协调全区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和林业行政执法征;对全区木材、竹材及制品、林化产品运输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木材检查站工作;对全区林地、林木流转和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管理。
  (五)森林利用管理处
  草拟全区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核发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国有林场产业管理和森林公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检查和监督有关湿地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区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管理和陆生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运输证件管理;负责我区林业系统水源林保护区、珍稀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草拟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下达营林生产、森工生产、基本建设年度综合计划;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协调管理山区综合开发及林业专项贷款和森工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区林业财会、统计工作。
  (八)科学技术合作处
  草拟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技术监督、技术培训、专利等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科技开发和科技兴林试验示范;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和林业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全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引进、出口和贸易管理工作。
  (九)森林公安局
  负责全区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全区森林公安机关开展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山林权属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调查分析林区治安状况;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公安机关对有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侦查,直接或参与查处重特大案件;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受理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理案件的复议;指导基层森林公安开展各项基础业务建设;负责全区森林公安装备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自治区林业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仍由自治区林业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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