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物价局并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的牌子及印章。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价格调控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责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组织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的职责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管理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编制全区乡镇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责交给自治区农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自治区价格的调控和管理。
(三)增加的职能
1.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
2.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招投标的配套地方性法规、综合性政策等。
3.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
2.将大量的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
3.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4.不再编制下达具体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只向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5.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6.将部分农产品价格、其他类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及公益性收费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县。
7.减少价格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将除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外,原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及收费年审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具价格主管部门。
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
(二)做好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投资,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南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区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商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范围内除工业品以外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发放配额证明。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八)做好全区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九)负责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订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以及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研究提出自治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相关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批分、核稿和各项工作的催办、督办。负责印信、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机关财务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
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组织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以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重大课题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国家西部开发广西专项规划和有关政策。编制全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及其对我区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并拟订相应方案。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送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和有关执法检查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投资处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安排使用国家专项投资、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下同)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的建设项目。汇总编制年度的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专项投资计划、全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级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指导监督贷款使用方向。组织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参与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以及有价证券发行的规模、结构和投向。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有关的审核工作。
(六)国外资金利用外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拟订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发放。负责全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对外招商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交通处
研究提出全区交通、邮电通信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交通、邮电通信产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制订交通、邮电通信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负责自治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提出交通、邮电通信行业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计划。负责各种运输、邮电通讯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计划和规划。
(八)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区能源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能源产业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行业政策。组织拟订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以及能源产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煤电运的综合平衡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计划管理。提出节能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自治区电网电价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
(九)工业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工业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指令性的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负责全区散装水泥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研究拟订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反映稀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全区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制订农口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农村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监督、管理试点项目。负责水利、林业、农业等农口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的计划管理。
(十一)经贸流通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编制我区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行计划及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用油、棉花等重要商品流转及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家及自治区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自治区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并提出政策建议和年度调控措施。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橡胶、羊毛、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批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
(十二)社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发展领域中人口(含“农转非”)、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社会事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负责编制全区高等院校(合高等职业教育,下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总量计划,综合平衡分学校招生计划,以及全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调整与布局规划。
(十三)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编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计划,审理归口的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高技术产业项目。提出由国家和自治区高技术产业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政策建议,管理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信息产业及其行业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化前期重大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
(十四)重大项目处
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全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概)、开工审批或审核上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编制全区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年度计划,根据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重大项目库,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有关相投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
(十五)价格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区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规案件,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审理工作。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物价方面的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培训、资产、安全、行政事务及原物价局所属二层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六)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电力、水利等垄断经营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粮、棉、油、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
(十七)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等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核发区直和中央驻桂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出政府定价的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委管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和退(离)休工作等的审批事项。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纪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呈报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上报,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专家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察、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其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并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后,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决定。
(二)保留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方案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