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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除农业税收外的其他有关税收调查研究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负责管理的广西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和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自治区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5.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6.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
  8.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评估管理、清产核资职能。
  9.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10.原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管理职能。
  11.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承担的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
  12.原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承担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小汽车定编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管理广西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职能。
  2.政府采购的行业管理职能。
  3.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
  4.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能。
  5.对区直行政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职能。
  6.管理全区行政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对区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到个人帐户的工作进行管理与结算。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财政管理特别是财政支出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改革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加强社会保障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与服务体系。
  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4.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贫的投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规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五)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会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理顺上下级财政分配关系。
  5.取消财政局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取消对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的行政审批,逐步实行源头控制管理。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的、规范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地市县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负责提出全区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管理和制定住房资金财务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杜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审批有关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十)参与制定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广西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发行市场;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十一)草拟和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区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和承担区直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财政政策;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厅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草拟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地市预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全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
  (四)国库处
  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拟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编制自治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草拟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行政、政法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草拟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六)教科文处
  负责掌握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草拟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七)经济建设处
  负责掌握计委、经贸委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牵头负责与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粮食、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八)社会保障处
  负责掌握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农林水等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草拟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负责承办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编制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编审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
  (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二)企业一处
  管理国有工业、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公用、邮电、医药、工交供销、股份制、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境外企业和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分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企业二处
  管理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旅游、文教、股份制、供销合作社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并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有关产业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分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管理分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分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草拟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债务管理处
  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转贷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国债转贷资金;草拟有关涉外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负责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磋商业务;草拟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统计评价处(自治区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草拟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草拟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六)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七)法规税政处
  负责提出财税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承担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局
  负责承办全区财政稽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财政教育工作;管理所属大中专学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员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生活。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5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暂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
  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7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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