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计[1999]4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检查、检验关,严禁选用“三无”建材产品。
二、建筑材料,尤其是“三材”和贵重装修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招标的办法,择优选择材料供应商;不具备材料采购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应事前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闽政办[1999]14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1999年2月23日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质,“用铁碗抓质量”的指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会议的精神,保证我省高速公路、水利水电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基建材料,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筋、水泥、地材(砖、砂、石)、配套设备及配套动产(通风、照明等设施)等物资。
二、生产许可证调整的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厂家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生产。
三、基建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或包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注标识,并附带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鼓励基建材料生产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向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实行质量保证的承诺。
四、基建材料销售企业进货时必须做好“四查”,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二查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三查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日期标识;四查发货号与实物质量数量相符性,严禁假冒伪劣建材混杂进仓。无合格证明、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名厂址的产品(简称“三无”产品)不得销售。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安全合适的场所,分类分批存放货物;在出售建材时必须主动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五、建设项目选购的基建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7)文165号)的要求执行,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应符合施工设计的标准。“三无”产品不得进入施工工地。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保存好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发票和材料调拨单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项目法人(业主)或施工单位发现所购的建材质量伪劣或不合格,应向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追究产销者的质量责任。
七、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建材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私自转移、销售或使用有质量疑义、明知不合格的建材;应严格履行“业主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承担项目工地上(或基建工地仓库中)不合格建材的质量责任。
对明知故犯的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有权建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撤换工程项目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确认后应作出相应的撤换决定。
八、对未按闽政[1997]文165号文第五条规定,即购进未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企业所出售的水泥、钢筋等大宗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反馈,加强项目建材质量的跟踪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指导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提高识别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的技能。
九、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已进入工地的(或基建工地仓库中)基建材料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建材,按有关法律进行严厉的打击与处罚,并做好监督后的帮促整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但要注意统筹规划,避免各级各部门对同批建材重复抽查。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