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1999]第42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晋文物字[1999]第76号《关于申报山西省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字[99]175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接受委托,对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百万元以内项目收取1.5%;百万元以上项目,超出百万元部分按1%收取。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从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