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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77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2.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部分卫生建设项目的评估、评审、审核与财务检查,全区年报会审评培训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具体拨款和报帐等会计事务,全区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民族医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委托中介组织承办。
  (四)加强的职能
  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城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区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八)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制订全区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参与卫生部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械、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区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协调和督办各处室的业务工作,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信息、新闻、宣传、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及信访和协调卫生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基建、资产、房产等行政后勤和卫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草拟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以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和技术工人岗位考核;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审及其资格认定工作和职称聘任后的管理、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生厅直属单位高级专家及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草拟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的配置;研究草拟全区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卫生服务收费的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组织管理全区重大卫生投资项目预算;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根据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重点,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对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收支、基建投资项目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负责卫生产业的管理、卫生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卫生综合执法职能;负责承办与卫生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本级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负责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负责对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卫生系统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草拟和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组织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订全区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对全区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建设和目标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防治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国别规划中的妇幼保健指标,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管理及全区妇幼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工作。
  (六)医政处
  负责承办全区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区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对全区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审;负责全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调查工作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草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急救网的建设及进行宏观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全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评审和输血事业的管理以及医疗广告和医疗器械的审查监督工作。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全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在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全区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草拟与实施医学科技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研订医学科学管理与操作规范,确立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研究项目,组织协调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及医学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医学伦理的管理,以及医学科技有关工作的协调;制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中等卫校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负责在职卫技人员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培训和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九)外事处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和交流;协助卫生部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及重大接待活动;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它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卫生系统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组织我区医务人员劳务输出及到国外进修学习,管理港澳台事务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中医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研究草拟全区中医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执行;编制全区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业务;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监督和医疗气功的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协助实施。
  (十一)保健处
  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干部门诊、干部病房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定期组织区直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负责区直保健对象医疗经费的管理和办理诊疗手续。
  (十二)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法规、规章;草拟全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落实各委员部门分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的管理、监督和创建评比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组织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药械的产、供、销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和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奖励、表彰、经验交流、工作调研等;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机关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厅机关和在南宁厅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助厅党组做好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负责全区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协助厅党组开展全区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配合人事处对厅机关、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四、人员编制
  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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