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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钦州市物价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吗啡尿液检验收费标准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钦市价费字[2000]27号
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你局、委室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吗啡尿液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防止新吸毒人员的滋生,遏制毒品的蔓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函[2000]157号文件和市政府批示精神,经研究,对吗啡尿液检验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验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8元(一年一次)。
  二、检验收费对象;易染毒高危人群的特种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和有嫌疑的机动车(主要执有A、B、C驾驶证)驾驶人员。
  三、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试行期满进行重新核定,如自治区有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即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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