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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审批退库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晋国税计发[1999]3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财预字[1999]513号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退库事宜明确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后,征收机关可按实际入库税款总额的2%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提退必须按规定权限报经审批。

  二、省国税局和省财监办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机关。代扣代收手续费一律按季审批办理退库。其中,第四季度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审批与退库,在次年第一季度办理。具体程序为: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市、县级国税局按照当期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提退比例,经当地国库审核后,提出申请退库数额,编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计算审批表”(见附表一);地市国税局审核后据以编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汇总审批表”(见附表二),经当地国库审核后,于当月15日前向省国税局、省财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税局、省财监办核准后批复地市国税局,同时抄送省国库及市、县级国税局、国库,由市、县级国税局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同级国库按相关预算科目从中央国库国理退库。

  二、各级国税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要完整,资料要齐备,数据要准确;地、市、县级国税局上报代扣代收手续费审批资料要及时,审核把关要严格,以确保手续费的准确及时退付。

附表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计算审批表(略)
  附表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手续费计算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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