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2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2月28日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省集贸市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的范围。
1.主要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贸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
2.虽不以市场名称出现,但以出租场地或摊位为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并获取租金的场所;
3.将自有或自用的场地(或柜台)出租50%以上的商业企业。
(二)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各地、州、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整治的方案和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名单报云南省工商局。
(三)各地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举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使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
(一)重点地区。
昆明市、大理州、玉溪市、曲靖市、保山市、西双版纳州、丽江地区。
(二)重点市场。
昆明市
1.螺蛳湾日用商品市场;
2.前卫大型副食批发市场;
3.老民航路汽配一条街;
4.春花非法药品市场;
5.菊花中药材市场;
6.篆新综合批发市场;
7.新闻路图书批发市场;
8.张官营旧货市场;
9.高新正大电子城;
10.昆明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大理州
1.大理建材城;
2.正阳百货商城;
3.下关紫云市场。
玉溪市
1.玉溪窑头市场。
曲靖市
1.麒麟区滇东北建材市场;
2.麒麟区金牛食品城。
保山市
1.隆阳区泰龙建材商场;
2.腾冲县工业品商场。
西双版纳州
1.西双版纳集贸市场。
丽江地区
1.旅游商品市场。
三、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规范市场准入行为。
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要审查市场开办手续是否齐全,市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对开办手续不齐全,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市场要责令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对场内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证)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三)加强对商品展览展销活动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登记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利用展销会形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利用“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形式到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租赁柜台的登记管理,严肃查处在租赁柜台活动中隐瞒租赁关系、私自转租转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保护出(承)租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质量监管。
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五)强化税收征管。
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六)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要严厉打击在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等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反动、淫秽、封建等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要继续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的整治,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市场,要依法进行关闭。
(七)清除执法壁垒。
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八)完善监管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九)严肃执法纪律。
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着力抓好治本。
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行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现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四、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这次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至2002年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底以前)。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对市场整体状况及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及时进行部署。同时,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
根据国办《通知》的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国办《通知》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作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
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完成此项整治任务。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
2.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
3.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的整治;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5.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
7.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反动、淫秽、封建等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品;
8.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做好生猪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病害肉类流入市场。
(三)加强督促检查。
省政府将责成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各地集贸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工商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反映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点问题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同时,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当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工商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形式的集贸市场发展迅猛,遍布全国城乡,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布局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有的集贸市场甚至成了“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浙江、广东、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山东、安徽、辽宁、四川、陕西等省集贸市场数量多、交易量大,要将本省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并于3月20日前将本地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市场名单报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20个市场作为全国整治的重点。
各地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满,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和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五)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着力抓好治本。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抓好督促检查。国务院将责成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工商总局,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