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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18 生效日期: 1984-04-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进行议案的审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三、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各项议案,除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以外,须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写出综合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六、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大会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八、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行终止。
  九、每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省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收集,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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