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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19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函”(柳政函[2000]151号)悉。鉴于你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较大,如项目建成投产后,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无法解决项目的建设还贷以及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柳州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由我局根据项目实际的投入资金及正常运行费用的成本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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