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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下发以后,市政府相继制定了《晋城市实施〈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办法》、《晋城市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城市煤炭三项资金管理办法》、《晋城市征集政府调控基金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配套措施。与此同时,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狠抓了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并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但目前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仍然存在有的没管住,有的没管好的现象,帐户、票据管理不严,收支计划监控不力,截留、挪用、坐支、胡支乱花,甚至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私设“小金库”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给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过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使广大群众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执法的监督力度。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及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在市电视台、市电台和《太行日报》等新闻媒体重新予以公布。各执收执法部门也要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及相关执法程序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执收部门的执法透明度。

  二、认真抓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止乱收费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清理收费项目,一方面要取消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缔,对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允许搞变通,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开支标准,做到一点一证,挂牌收费,亮证收费,合理收支,文明执法。

  三、加强帐户监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置、撤并、变更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持证开户,除确实因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一个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支出帐户,经遇存款户与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单独开设的必须合并。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帐户监管工作。各开户银行要积极配合,监督各单位的开户执行情况,未经批准一律不许开设帐户。各金融机构不得乱拉单位开户存款,对开户行擅自开设和应撤销而未撤销的帐户必须坚决撤销。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出,要按照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票据管理。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有效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票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收费、收款及内部结算三种财政收费票据要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填开、不得混用、乱用。不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制票据或非法票据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以票核收,以票管费,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

  五、统一财务归口管理。各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要一律归口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安排使用资金。对私设“小金库”,继续搞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严肃查外。

  六、强化财政专户职能,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的原则,按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的六条标准深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七、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从严控制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严禁虚报冒领,改变用途,胡支乱花,挥霍浪费,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所有支出项目。对提供假数字、假报表、假信息的单位及财务人员将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规范预算外收支计划编制工作,强化部门收支预算约束。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实行预算内外综合预算,贯彻预算内外两块资金一个盘子,综合平衡的原则,细化支出项目,规范支出标准,执行零基预算,严格预算编制程序和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九、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及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收取、提取、管理和使用乡镇预算外资金,坚决制止增加农民负担的乱收费行为。乡镇预算外专项资金,统筹资金必须确保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十、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一条一条加以检查考核,对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对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必须限期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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