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192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收取临时占用绿地和损坏树木花草补偿费的函》(桂建函字[1999]第83号)收悉。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行为,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补偿收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因建设及其他活动需要移植、损伤、砍伐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补偿费标准在自治区没有统一以前,暂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附表所列的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移植、损伤、砍伐补偿费为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自治区规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或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收费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报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移植、损伤、砍伐补偿费标准表
说明:1、损伤是指剥皮、撞伤、畜啃及其他损坏不致树木死亡者。
2、砍伐、移植赔偿费不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及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