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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1 生效日期: 1999-10-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9]95号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税系统的督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1999]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3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项目
  (一)督查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在督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综合考评累计得分位居前列的省局处室、地(市)局办公室和省局直属单位办公室。
  (二)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督查工作者。条件: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督查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2、工作成绩显著,开展督查工作认真负责;查办工作办结率高,没有发现查而不实或弄虚作假现象,所在单位督查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位居前5名。

  二、考核内容
  考核评比采用分项累计记分制,总分100分。
  (一)组织督查调研情况(20分)。根据上级部门决策的实施情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或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督查调研活动,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材料报送省局办公室,每篇得5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查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二)报告决策落实情况(20分)。能及时主动将执行上级决策的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每报送1篇专报得2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查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三)完成督查专报倩况(20分)。按照省局及办公室有关文件、会议的要求和电报、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容要求及时报告的得20分。漏报一次扣3分,迟报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四)专项查办落实情况(20分)。省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凡列入查办的,年度办结率应达100%。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没有限定时间的,一般要求在1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应先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办结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达到上述要求的得20分,未办结1件扣3分,已查办但未按时间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五)督查业务建设情况(20分)。领导重视,有领导分管,经常提要求、交任务,注重对督查干部的培养,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得5分;上级或本级单位领导对督查工作有书面批示或予以肯定的,加5分,督查工作制度完善、网络健全,有指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1人(含1人)以上的,加10分。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三、考评办法
  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督查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单位由省局办公室组织评定;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按照省局办公室所分配名额提供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报省局办公室审定。督查工作单项考评得分直接作为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该项得分的主要依据。
  各地(市)局办公室可比照本办法,对县(市、区)局的督查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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