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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
卫生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重新申请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及检测仪器、试剂评价、临床药物效用检验,均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而且目前全国已有40多个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同类工作,鉴于此,其收费标准由你部临床检验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你部临床检验中心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2]10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现场技术验收工作,不得收费。 
  三、你部临床检验中心实施上述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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