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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对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关于建设用地问题
  1、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为基础。首先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综合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小城镇人口规模、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功能定位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建设规模,必须使小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次是小城镇建设规划还要符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三个集中”的要求,即在群众自愿、有偿流转的前提下,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只要小城镇建设规划符合上述要求,并得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即可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2、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适当倾斜。为了解决原土地分配办法无法满足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矛盾,使土地资源配置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市场原则,对于土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的试点镇,可以在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对建设用地指标先在本镇范围内调剂解决,仍然解决不了的,再在本县(市)范围内调剂解决。
  3、加大土地整治开发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小镇建设用地必须遵循节约土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避开。同时要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大力组织实施镇村改造和农田建设,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缩并自然村、改造“空心村”,建设中心村,从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4、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为小城镇建设筹措资金。当前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必须通过土地的集聚效应和有偿使用,为小城镇建设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通过土地整治开发增加的用地指标,除法律规定允许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也可以让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土地补偿收益入股的方式,参与小城镇的建设和开发;还可以让当地的土地、城建等管理部门与小城镇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小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除完成向国家和省的上交任务外,属于市、县的收入部分按比例留给试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财政体制问题
  5、为试点镇建立独立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政府要把试点镇财政建设放在重点位置,设立机构、充实人员、确立体制、建立金库、完善职能。要赋予试点镇县(市)级财政管理权限,把财政管理、预算、决算、支配权下放给试点镇,使它们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
  6、明确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维持存量,调整增量,向下倾斜的原则,根据现行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试点镇区域内的增值税(25%部分及其增工分成)、营业税、资源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县(市)分成部分,作为县(市)与试点镇的共享收入,实行比例分成,具体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平、效率、有利于县(市)和试点镇共同发展的原则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中央、省级收入)、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上级分成部分)、印花税、县以下企业所得税等其它小税收入全部留给试点镇,作为试点镇的固定收入,以1998年收支决算数为基数,收大于支的定额上解,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试点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试点镇。

  三、关于户籍管理问题
  7、放宽试点镇入户条件。凡在试点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且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包括买房、建房的人员,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包括: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及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征用,现有人均土地不足2分,需要依法安置的,等等。
  8、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的待遇。凡符合条件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如户口需要迁出小城镇时,只要理由正当并且迁入地同意,均应按非农业户口办理迁移手续;新生婴儿根据父母申请,可以随父母登记为小城镇户口。
  9、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搞好户籍指标管理。鉴于目前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仍然由省级人民政府实行指标控制的情况,一方面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社会各类人才向小城镇流动,推动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还要严格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加以落实。凡是符合条件,本人愿意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除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本县、本镇镜内和外县区迁入试点镇的人员,须经县(市)以上公安局批准。

  四、关于下放管理权限问题
  10、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机构。根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着力健全小城镇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在政府机构改革规定的编制范围内,允许试点镇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得强行要求上下对口。将县(市)派设在试点镇的工商所、国税所、地税所、派出所、法庭、财政所等机构改为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再新设环保、技术监督、劳动就业、保险等机构,作为县(市)级管理机构的延伸,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上述派设机构的党务工作受镇党委统一领导,业务工作也应接受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在试点镇延伸的部门和机构,可实行双重领导,以镇管理为主,其党政一把手的任免都要征得镇党委、镇政府同意。
  1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赋予试点镇县级经济和行政管理职能:(1)项目安排优先权。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安排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应优先安排在试点镇。(2)农用地承包流转审批权。在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和群众自愿意的前提下,在本镇范围内的承包土地流转由试点镇政府直接审批,报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建设项目审批权。在不违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小城镇应享有县级建设管理职能,村、镇建设项目由试点镇政府直接审批,报上级备案。(4)改革政策优先权。试点镇作为改革的试验区,可在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试验。凡上级出台的各种改革方案和扶持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原则上也要优先安排在试点镇进行。(5)进出口经营权。为了和国际接轨,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试点镇中的外向型企业应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

  五、关于加强试点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问题
  12、试点镇所在县(市)的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选配好试点镇的党委书记的镇长,对不胜任此项工作的书记或镇长,要及时地予以调整。同时,要赋予试点镇党委人事提名权,凡进入试点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均应在事前与试点镇党委协商意见,然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13、为了保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试点镇的综合协调能力,市委将对在试点工作开始后任职满三年以上,并且在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政绩突出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提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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