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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3 生效日期: 1999-10-2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晋土管[1999]70号),我市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今予下达,请认真执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
  此次下达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均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即圈内)指标,共300公顷,其中耕地280公顷,各县(市、区)指标分别详见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规模范围外(即圈外)的用地计划指标统一由省掌握,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对用地事项进行预审后,随即下达用地指标。
  2、耕地保有量计划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全市为21.16万公顷(317.38万亩),各县(市、区)指标分解详情见表二。
  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指标为1693.33公顷(25400亩),其中增加耕地1633.33公顷(24500亩),此项指标已有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中下达,具体指标分解详见表三。
  4、现有建设用地利用计划
  现有建设用地利用计划,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国有存量土地的盘活、挖潜。使现有存量土地得到更合理地利用,同时可弥补新增用地不足(详见表四)
   表一  1999年城乡建设农用地转用计划  单位:亩
  项目
   县(区)  农用地转用计划
  合计  其中耕地  乡村建设转用计划  城市建设转用计划
  小计  其中耕地  小计  其中耕地
  城区  1690  1570  65  60  1625  1510
  泽州  870  810  340  315  530  495
  高平  735  690  290  275  445  415
  阳城  560  525  225  210  335  315
  沁水  325  305  130  120  195  185
  陵川  320  300  125  120  195  180
  合计  4500  4200  1175  1100  3325  3100
   备注:1、城市建设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建设;
  2、泽州县的转用指标中,含市区规划区转用指标120亩(其中耕地110亩)。
   表二  1999年耕地保有量计划  单位:万亩
  县(市、区)  耕地保有量
  城区  9.48
  泽州  82.98
  阳城  62.26
  高平  63.52
  沁水  47.61
  陵川  51.53
  合计  317.38
   表三  1999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  单位:亩
  县(市、区)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  其中耕地
  城区  2700  2610
  泽州  5500  5320
  阳城  4000  3865
  高平  5000  4820
  沁水  5100  4898
  陵川  3100  2987
  合计  25400  24500
   表四  现有建设用地利用计划  单位:亩
  县(市、区)  1999年计划
  城区  280
  泽州  120
  阳城  100
  高平  100
  沁水  80
  陵川  70
  合计  750

  二、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几点要求
  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季度计划,也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第一个年度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分解下达、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行用途管制、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要责成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申请和申报工作,强化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做好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等各项工作,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今后,各级政府必须将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认真做好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据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等项计划指标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村、到地块,农用地转用指标一律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要统筹考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户建房以及其它各项建设用地,在规划范围内,应重点考虑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用地。下达的农户建房用地指标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可调整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但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调整用于农户建房。凡人均用地超过150平方米的村庄,一律不得下达农户建房用地指标。个别集镇、村庄在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中,确需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可逐级向上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各县(市、区)要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严格实行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同时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建设用地,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是城市(包括县城和建制镇)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分批次进行初审,并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建设项目明细,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后,统一汇总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乡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分批次进行初审,并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建设项目明细,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后,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立足旧村改造、严格控制外延发展,走内涵挖潜的路子。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要逐村进行预审、申报,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对计划指标、规划位置、地类、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一切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农用地、未利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在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同时报送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资料,受理预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补充耕地方案,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凡未进行或未通过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地。
  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省级立项的项目省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市级批准立项的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农户建房除外)由市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其余项目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进行建设用地预算时,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认真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规模,有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确保“占一造一、占补平衡”的制度落到实处。同时,预审人员要对项目用地和补充耕地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实地踏勘,确认位置、地类、面积、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综合汇总后提出预审报告。
  5、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年初下达各县(市、区)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必须保证按时完成。凡未完成年度开发复垦整理任务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不落实的县(市、区),暂不审批1999年农用地转用计划,冻结下一年度农用转用计划指标。
  为实施城市(包括县城)规划占用圈内耕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垦耕地;为实施建制镇规划占用圈内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垦耕地;为实施乡村规划占用耕地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耕地。上述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新增加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组织开垦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新增加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确定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其组织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所占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缴纳。耕地开垦费要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分期分批拨付造地单位;耕地开垦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实现占补平衡,新开垦的耕地要及时申请省级人民政府验收。其它开发复垦整理工程项目,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验收;200亩-500亩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2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县级政府验收的项目报告要统一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凭验收报告及时予以变更。
  6、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市、县、乡三级要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按项目逐项核销或累计计划指标。
  (1)城市、县城、建制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按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逐项核销计划指标。
  (2)城市、县城、建制镇、村庄规划范围外指标按审批建设项目逐项累计。
  (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计划台帐分两部分建立。一部分是1999年建设项目占补挂钩计划,本台帐以建设项目用地计划逐项登记,每完成一项造地计划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另一部分是除建设项目占补挂钩计划外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计划。
  7、及时标注计划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上进行标注。建设项目、耕地占补挂钩项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耕地项目,每完成一项验收后及时地将该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关于1999年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旨在加强管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保证土地利用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于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范围内1999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市政府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1、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了用地预审制度,纳入年度计划的用地预审项目是否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预审,并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2)是否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农用地转用计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用地指标。
  (3)是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项目有无遗漏,占补挂钩的造地项目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无验收报告。
  (4)是否完成占补挂钩以外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
  (5)是否建立了土地利用计划台帐制度、并按要求进行了逐笔核销或累计。
  (6)是否按要求及时对每一项建设项目用地、占补挂钩项目、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了标注,地理位置、面积与规划是否一致。
  2、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1999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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