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庆市酿造调味品公司:
你司《关于溶剂油储罐、植物油罐以资抵债给商务集团的请示》(市酿发[2007]26号)收悉。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你司与重庆市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的协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将所属大渡口原料加工厂溶剂油储存罐3台和一厂植物油罐2台,分别按2007年4月30日帐面值作价2861.08元和2699.10元,合计作价5560.18元抵偿给重庆市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接文后,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好相关帐务的调整。
此复
二○○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