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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工业用材林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有计划地开展和指导工业用材林建设,规范管理,并对工业用材林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促进上海森林资源稳步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上海市绿化系统》和“十五”林业发展规划范围内,已经市规划局划定绿线的林业专项建设的具体规划。

  二、坚持资源培育与利用相结合。在用材林基地建设中,要真正把龙头企业作为建设、投资承贷和服务的主体,并把龙头企业与资源的定向培育一体化作为审核基地建设项目先决条件。

  三、凡企业、个人规划营造用材林的,必须编制工业用材林实施规划和造林计划,经所在区县林业部门初审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申请用材林采伐的依据。

  四、在编制工业用材林实施规划中,其基本内容须有:
  (一)规划范围及现状;
  (二)规划的依据及总体布局(目的);
  (三)对现有森林资源与规划目标不相适应部分的协调方案;
  (四)提交用材林的建设方案、树种选择、生产周期以及年采伐量申请。

  五、采伐工业用材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六、申请工业用材林采伐的程序。
  由权属单位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材林采伐申请,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申请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工业用材林建设批准件;
  (二)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三)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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