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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183号
核安全中心:
  你中心《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请示》(国环核安中心[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暂设在你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组织阅卷;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
  2、负责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
  3、承担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含变更登记)和证书发放工作。
  4、建立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负责对注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注册办公室参照你中心二级机构管理,业务工作相对独立,接受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和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的指导。
  三、注册办公室人员编制暂定5名,编制由你中心内部调剂解决。
  四、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和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原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你中心做好师资安排与教材编写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不再单独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教育培训机构。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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