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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 2002-10-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沪人[2002]123号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人事局,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本市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录方式,完善考录制度。在招考方式上,改变“千人一卷”的传统模式,在综合考试的基础上,突出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进行岗位专业考试,从“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两方面,把好公务员进口素质关;在录用方式上,变一年一次考试一次录用,为一年一次考试多次录用,不仅给考生提供多次选择用人单位的机会,也使各用人单位在更大的范围内多次动态地选择合适的人才。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就本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招考对象与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为全国普遍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也可面向外省市社会人员招考(招考西部省、区的社会人员,须经该省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报考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于部分机关的特殊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具体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计划编制与信息发布
  1、各委、办、局,区、县一般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招录国家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附件一),市人事局于10月上旬,编制本市年度国家公务员招录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
  2、市人事局于每年10月中旬,通过新闻媒体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招考公告》和《招录简章》(附件二)。如招录单位有职位空缺,也可随时申报。市人事局在本年度每次公务员岗位专业考试之前,动态发布招考职位信息。

  三、考试内容与方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笔试包括综合考试和岗位专业考试。综合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岗位专业考试由各录用单位提出要求,全市统一组织,每年三次,分别在2、5、8月的中旬进行。面试由各录用单位根据岗位专业考试成绩,拟订面试人选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面试,每年三次。
  (一)综合考试
  1、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上旬组织综合考试现场报名。外省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进行考试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填写《上海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综合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三)。
  2、市人事局于每年12月上旬统一组织综合考试。综合考试的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数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以及公共管理知识与能力等;《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综合考试委托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和阅卷工作。
  3、市人事局根据本年度全市公务员招录人数和报考情况,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布综合考试合格者名单,同时发放《综合考试合格通知书》(附件四),有效期为一年。
  4、市人事局向考生发放综合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可以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或通过声讯电话查询考试成绩。
  (二)岗位专业考试
  1、岗位专业考试由各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市人事局统一编制计划、统一划定类别、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组织考试。
  2、岗位专业考试的科目、内容主要依据行业的特点和专业要求予以确定。各委、办、局,区、县按照市人事局统一划定的岗位专业类别,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申请岗位专业类别和科目。岗位专业考试委托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命题和阅卷。
  3、市人事局于每一轮次的第一个月上旬组织岗位专业考试现场报名,实行供需见面,进行职位咨询和报考者的资格审查。报考者持《综合考试合格通知书》选择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填写《上海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岗位专业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五)。
  4、岗位专业考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确定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公布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由各委、办、局,区、县领取《面试通知》(附件六),并通知考生参加本单位面试。
  5、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向考生发放岗位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或通过声讯电话查询考试成绩。
  6、参加岗位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人员,在选择下一批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时,可不再参加下一轮同类岗位专业考试,原考试成绩可作为能否参加用人单位面试的依据。
  (三)面试
  面试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各委、办、局,区、县应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四、体检与考核
  1、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成绩(面试成绩占60%、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对体检人员,各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本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组织体检。
  2、考生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
  3、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录用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放《上海市国家机关拟录用公务员的通知书》(附件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
  5、拟录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与考试,同时在试用期内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6、经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普通话考试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登记手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其档案关系转入本市人才交流机构。
  7、每次岗位专业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和拟录用的工作,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设立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电话,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严格保密制度。录用考试的命题、试卷的印制、传送、阅卷和有关信息处理,以及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保密纪律,责任到人。对违反考试录用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考人员中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考试录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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