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885号
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电价的请示》(川价工[2003]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电价政策,销售电价分类仍执行原水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 ]水电财字第67号)中有关规定。依其规定,农业用电中,粮食作物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二、由于目前农村经济结构和用电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已由原来以粮食作物为主转为多元化经营,原有的电价分类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新的用电形势需要。对此,我委拟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电价改革方案》,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调整和修订,使电价比较真实地反映各类用电的特性和成本,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我委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后,上述用电按调整后的分类电价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