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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 2002-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2002]1830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合理配置资产原则。建立预算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实行闲置和超标资产统一调配,合理安排正常运转和维护经费。 
  (四)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考虑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逐步统一标准。 
  (二)以财力为基础,结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政府预算支出“节”级科目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人员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费用。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从紧控制各项开支,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中的专项业务费比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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